车辆购置税政策及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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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征收依据
  车辆购置税是以车辆为课税对象的一种财产税,由车辆购置附加费转化而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征税范围
  汽车、摩托车、电车、挂、 农用运输车

  三、征收标准 税率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征收制度,税率为10%。
  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实际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按实际价格征收;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最低计税价格征税。

  四、纳税地点
  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纳税地点为车辆登记注册地;不需办理注册登记的,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五、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自用、受赠、获奖和以其它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纳税。

  六、车购税的减免税
  车购税实行法定减免税。《条例》明确规定: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者减税。
  上述减税、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即减税、免税车辆因转让后改变用户或改制后车型、用途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不再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应在过户前或变更前缴税。

  
  征税业务指南
  一、关于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一) 征税车辆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薄》或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  明和居留证明。
  (3)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车辆价格证明
  (1) 境内购置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 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车辆合格证明
  (1) 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 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免(减)税申报
  购置免税或减税车辆的纳税人也应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车购办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报税联由车购办留存。
  (1) 车主身份证明和免税证明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提供机构证明。
  b.外交人员,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薄》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提供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d.来华专家提供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e.留学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f.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g.其他车辆,提供国务院或国家税务局的批准文件。
  (2) 车辆价格证明
  a.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b.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书》、《海关代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3) 车辆合格证明
  a.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b.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
  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2套。

  二、新购车辆征税流程
  领表、填表 审核(6、7、8、9、10) 打证(11) 开票(12)
  收歀(15 、16) 取证(13、14) 车管所挂牌照 建档(1)
  具体程序如下:
  1、纳税人持车辆合格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身分证明(个人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领取并填写《纳税申报表》。单位车辆需在《纳税申报表》加盖公章。
  2、审核确定计税价格
纳税人将车辆合格证(原件、复印件)、身分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第二联、第五联及《纳税申报表》交(6 、7、8、9、10)号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审核有关资料,按要求输入数据,核定计税价格。
  3、(11)号窗口复核(6、7、8、9、10)号窗口传入的数据及资料,核实无误后,打印车辆完税证明及缴税凭证,转交(13、14)号窗口。
  4、(13、14)号窗口办理存档等有关手续后,将有关资料传递(15、16)号窗口。
  5、纳税人在(15 、16)号窗口排除等候缴款。银行工作人员收款盖章后,将有关资料传回(13 、14)号窗口.
  6、缴款后到(13 、14)号窗口领取车辆完税证明及缴税凭证,复印后交回。领取车辆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第二联。
  7、车辆登记注册后,纳税人持《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复印件到(1)号窗口办理建档手续。

  三、车辆过户、转籍、变更
  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时,车主应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变动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车购办办理档案变动手续。
  (一) 过户
  车主办理过户手续,应如实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持以下资料在(2 、3 、4)号窗口办理:
  1、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2 、双方身份证(身份证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3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伯4、交易票(原件)
  (二) 车辆转入
  车主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持以下资料在(2、3、4)号窗口办理:
  1、交易标(原件)
  2、双方身份证(一方原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
  4、公安机关管理机构出具的车辆转出证明材料。
  (三) 车辆转入
  车主填写《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并提供《机动车行车证》及有关手续,经档案科、业务科实地验车后,按照规定办理换证手续。
  四、车辆完税证明遗失补办
  车主办理遗失补办手续,持以下资料在(2 、3、4)号窗口办理:
  1、机动车行车证原件及复印件(上牌照前遗失除外)
  2、身份证(原件)或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车主凭上述资料领取《遗失补办申请表》,在《河北工人报》办理登报挂失,凭刊登的声明作废手续补发完税证明。
  进口车辆、军转地车辆及95年以前车辆,需实地验车后,每周五提交主任办公会审批,方可办理实证手续。

  五、档案变动流程
  凭有关资料(2、3、4)号窗口领取《车辆变动情况登记表》或《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并如实填写档案员审核资料 档案员开具提档单交经办人签字 档案员提取档案交(2、3、4)号窗口受理 档案传递(5)号窗口 车户到(13、14)号窗口领取新完税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