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社主办《方圆》杂志总第289期封面。
近代盗墓考
在现代化的盗墓活动中,小说中具有传奇色彩、乃至孤胆英雄式的盗墓者越来越少,亲自动手的盗墓贼必须为偷来的文物找到东家,才能换取更为实用的金钱。这也被业内人称为“出货”
在中国,从有墓葬的那一天起,也就有了盗墓者。历史上记载的被盗最早的墓葬是距今约3600年的商朝第一代王商汤之冢,这座古墓在距今约2700年的西周时期就被盗了。
《庄子》、《吕氏春秋》等古籍中已经有关于盗墓技术的详尽记录。
到了近代中国,盗墓行为蔚然成风。在全国形成了洛阳、长沙、东阳、淅川四大盗墓基地。洛阳和长沙以盗墓行为最疯狂、盗墓技术革新最快而著称;而东阳和淅川,一个位于皖苏交界线,一个位于豫、鄂、陕三省交界处,地形复杂,古墓群聚集,形成两支盗墓大军。这些盗墓者就像搬家的蝼蚁一样,一点点地把深藏地下的珍奇异宝掏空了。
中国还有没被盗过的墓吗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盗墓行为越来越猖獗。据有关统计,全国每年被盗的古墓高达数万座。
“能碰上一处没有被盗过的墓葬的机率是千分之一,碰上一处没有被盗过的墓葬群的几率则是万分之一的幸运”,陕西考古研究所副所长张建林曾如是说。
进入新世纪以来,各类盗窃古墓和文物案件又进入一个高发季。
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公安部和国家文物局在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湖北、陕西、甘肃、青海9个省区部署开展了“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仅仅7个月的时间就侦破文物案件541起,打掉犯罪团伙71个,抓获犯罪嫌疑人787人,追缴文物2366件(套),包括国家一级文物14件、二级文物156件、三级文物376件。
翻开一个个案卷,无不触目惊心: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县、长沙县、浏阳市等地连续发生11起盗掘古墓葬恶性案件,包括西汉长沙王陵及贵族墓在内的20余座古墓葬被破坏,损失巨大,影响恶劣,震惊全国。经公安、文物部门近7个月的奋战,该案成功告破,捕获犯罪分子53人,彻底摧毁一个横跨8省20余市县的特大犯罪团伙,追缴被盗文物304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2件、二级文物48件、三级文物89件。案件主犯被分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
2008年10月18日,河南省淅川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盗掘古墓葬的犯罪嫌疑人王乐、李军峰等人,经搜查从王乐住处搜查到部分赃物,另从王乐住所搜到仿64手枪一支,子弹4发和雷管94枚。包括战国编钟等一批珍贵文物至今尚未追回。
2009年初,山东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曲阜市姜村古墓被盗,山东、河南等地犯罪分子30余人交叉结伙,组成多个犯罪集团,使用钢钎、洛阳铲、炸药等工具,通过掘洞爆破等危险方式,对姜村古墓大肆盗掘,盗得玉器、金器、银器、铜器、漆器、水晶制品等大量珍贵文物,倒卖后获赃款近千万元。多件珍贵文物尚未追回,损失无法弥补。
2009年12月22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赵王陵4号墓被盗;2010年1月6日, 4号墓再次被盗。6名盗墓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并从盗洞中缴获一批铁锤、铁锹、钢钎等作案工具。6名盗墓犯罪分子均被司法部门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10年10月,秦东陵被盗。
……
究竟都是谁在盗墓
古陵墓因藏品丰富,素有“地下博物馆”之称。盗墓者多了,上至帝王将相,下至贩夫走卒,无不对“地下博物馆”的丰富藏品垂涎不已。分析近3000年来的盗墓者,无非有四种。
一种是帝王将相和社会地位极高的人。由于他们能够动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其盗墓“水平”绝非一般人能比的。如“鞭尸三百”的伍子胥,“楚人一炬,可怜焦土”的西楚霸王项羽,“乱臣贼子”董卓,举兵发掘汉王室陵墓的吕布,盗挖清东陵被世人骂为“国盗”的孙殿英,历朝历代的“高档盗墓者”俯拾皆是,不胜枚举。
一名从事过盗墓行业的人称,“现在的某些高官也有直接或间接参与盗墓活动的,有些古董贩子看到一些高官喜欢收藏古董觉得有机可乘,就和一些盗墓贼勾结,挖出了好东西由古董贩子直接送到这个领导家里,然后再由某个企业的负责人去买单。这个高官实际上成了盗墓贼出货的下线的下线,成为整根利益链条中的一员。还有一种就是某些手中握有实权的执法人员,在查办盗墓案件的过程中,偷梁换柱,用赝品把价值百万甚至千万的古董换走了,偷偷据为己有。久而久之,成为另一种形式的潜规则。”
另一种是现代化水平极高的专业盗墓贼。他们不再使用铁锹、镐锄等原始盗墓工具,而是运用从洛阳铲到金属探测器、遥感技术、红外探测器甚至大型挖掘机等现代化的“盗墓”器具,采用工兵定向和挤压式爆破技术,大肆盗掘古墓葬,窃取珍贵的地下文物,犯罪呈暴力化、专业化、集团化趋势。
第三种则是专业考古队员和文物管理人员监守自盗。像1990年7月,古长安城的澧镐遗址大量陶器被盗。事后的调查表明,这批盗墓者中的相当一部分曾经在考古队工作过,具有相当水平的探墓经验和发掘水平。而刚刚被处以极刑的河北承德文物大盗,本身就是承德市文物局外八庙管理处文保部主任。
最后一种是贩夫走卒之流的“低级盗墓者”,古有北魏时期发掘商汤冢的河东人张恩、黄巾军众多“农民战士”盗墓者,近有盗掘清东陵的王绍义等。最近的一次是去年年底刚刚告破的淅川楚王墓被盗案,11个人中几乎都是当地农民,其中的“何氏六兄弟”平常在丹江利打鱼为生。
盗墓后的“出货”
事实上,盗墓活动中最常为外人所津津乐道的盗墓贼,仅仅是以“盗墓”为中心的整条利益链的低端环节。
“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盗墓发展已经完全是集团化、专业化、智能化。有些团伙已实现盗掘、贩运、倒卖、走私出境一条龙,环环相扣。盗墓的集团化、专业化、智能化与文物走私结合在一起,挖掘出来的文物很快通过走私渠道流到国外。”中国国家文物局研究院、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李晓东给记者总结了现代化盗墓的特点。
以湖南“12·29”系列盗墓案为例,盗墓者由三个犯罪团伙交叉参与盗墓,实行资金提供、设备投入、勘探古墓、盗掘墓葬、销售分赃的“一条龙”作业。
这样的背景之下,在现代化的盗墓活动中,小说中具有传奇色彩、乃至孤胆英雄式的盗墓者越来越少,亲自动手的盗墓贼必须为偷来的文物找到东家,才能换取更为实用的金钱。这也被业内人称为“出货”。
据河南古玩界的赵先生透露,不同种类的盗墓者有不同的出货途径,大体上可以分两种。低级盗墓者一般只是当地的农民或者好吃懒做的小毛贼,他们在干农活或在野外转悠的时候偶然发现了古墓,利欲熏心,组织一帮子当地人挖坑盗墓。像古墓群分布较多的淅川和东阳就有一批这样的农民盗墓大军。他们挖出东西后很难找到买家,只有将文物藏匿在家里,在本省的古董文物市场里打探消息,慢慢找买主。即使找到买主,也往往以很低廉的价格被文物贩子收走,进入流通市场,先是县里、市里,然后慢慢倒腾到北京,摆在某个古玩店的红木橱子或保险柜里,身价倍增,和当时出土的古墓再无半点关系。
另外一种则是李晓东所说的专业化盗墓者后面的“东家”。这种东家对盗墓者也是有要求的,一般他们只找那些比较专业的、有成熟盗墓经验的资深盗墓贼。他们之间只是一种雇佣关系,古墓也是东家自己负责寻找,在盗墓之前双方就谈好佣金。盗墓贼只负责把东西从墓里挖出来交给东家就算完事了。这种躲在后面的“东家”一般都是神通广大的人,可能是个手眼通天的大人物,也可能是浸淫古玩行当多年的老江湖;出货以后,一般不通过国内的古玩行倒手,直接就想办法倒到境外了。据说他们不仅能把各种关系协调好,手里甚至还有假军牌,以便于在关键时刻蒙混过关。
盗墓致使文物流失严重
经过上述两种出货途径的洗礼,很多被盗文物摇身一变有了“合法”身份,甚至堂而皇之地躺在知名拍卖行的展台上。
2002年3月,陕西省公安、文物部门在破获一起盗掘文物案件时,发现美国苏富比拍卖行即将拍卖该省西安市西汉皇陵被盗的6件陶俑;1994年6月,河北曲阳县文物部门发现五代时期王处直墓被盗。2000年2月,国家文物局获悉纽约佳士得拍卖行将拍卖王处直墓中被盗的彩绘石雕像……
从历史上看,中国文物流失海外几乎是一段众所周知的历史。鸦片战争以后,一些外国不法分子直接与盗墓者勾结,结成盗墓与盗卖这一完整的“流水线”。如长沙的职业盗墓者“土夫子”曾经结成团伙,划定盗掘“势力范围”,与中外古董商密切勾结,疯狂盗卖。著名的长沙子弹库楚帛书,就是1942年由长沙“土夫子”盗掘出土,后来又流失到国外的。
“也有的地方发现,一些国外的买家指使境内的一些人踩点,再雇当地的人挖,挖出来以后直接走私出境。”李晓东提及这一点就显得忧心忡忡。
“新疆罗布泊地区差不多给全球文物商提供了超过30%的古代干尸‘货源’,河南和山西石窟的地上雕刻和陕西唐代古墓的地上石刻、石像更是海外文物市场抢手的高价品”,陕西文物专家秦仲华说。
“法国吉美博物馆的中国瓷器最全,美国大都会博物馆的中国绘画藏量最多,而大英博物馆则以2万多件中国历代的珍稀文物自傲。据文物界最保守估计,至少有上百万件中国文物流落到世界上的47个国家”,秦仲华为此感到痛惜。
除了盗掘、盗抢、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给文物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外,法人违法破坏文物案件也屡禁不止。
“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为了发展本地经济,都将旅游作为发展经济的支柱产业,纷纷挖掘本地的文化旅游潜力,实施掠夺性和竭泽而渔式的开发利用,将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名人故里等开发成旅游景点,招揽游客。这种开发一方面促进了古墓保护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大家的文物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又提高了当地的知名度,增加了收入,可谓是一举多得。但是不可忽视的是,很多地方在开发过程中过分追求所谓的经济效益,忽视古墓保护的重要性,急功近利,导致很多古墓在开发过程中受到了破坏,造成了令人心痛的损失,这无疑是不可取的”,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岳山对《方圆》杂志记者说。
呼唤专门的古墓保护法规
古墓保护是文物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确保文物安全的一个最关键环节。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时期就已经出现。据《吕氏春秋》记载,当时对于“奸人”盗墓,已经有“以严威重罪禁之”的惩罚措施。《淮南子》中有“窃盗者刑”、“发墓者诛”的内容。《魏书》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看到“有故冢毁废”,诏曰:“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这也是“穿毁”冢墓已经被法令严厉禁止的证明。
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的立法进程不断加快。2002年和2007年,短短5年内,我国两次对《文物保护法》进行修订。2003年《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2007年《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正式施行,2009年《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新的法律法规对于文物保护工作所起的作用正在日益显现。
但我国目前的古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工作却明显滞后。
目前主要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诸如《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涉外工作管理办法》等均是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制定的,不但不能和近年来我国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衔接,而且内容规定滞后,已经不能够满足当前文物保护的要求。如《文物保护法》第七十条规定,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种处罚显然较轻。”岳山说,“目前的古墓保护主要依托的法律是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但是目前,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普遍较低,多为‘条例’、‘办法’,甚至是‘暂行办法’,面对当前严峻的古墓保护形势,这些法律效力较低的‘条例’和‘办法’难以发挥作用。”
“从《刑法》的内容来看,关于古墓保护的规定不可谓不严,量刑不可谓不重,但是究其根本来看,都是事后惩处,犯罪类型也多是结果犯。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规定得较为详细,但也多是文物、古墓等遭到破坏后的责任。而对于不符合文物保护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不符合古墓保护要求的行为,处罚较轻。” 岳山认为。
“我国目前在法律这一层级上还没有单独的古墓保护的法律法规。而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政策性表述较多,很多要求并不具体。这就导致文物的保护措施和重视程度受各地的经济发展影响,重视程度都不尽相同。在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文物保护的技术水平较高,古墓的安全工作开展较好;而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文物管理工作开展便较为困难,古墓保护的形势便十分严峻,令人担忧。这种现状亟需颁布单独的古墓保护法律法规。”
专家呼吁建立古墓保护防范体系
曾主持《文物保护法》修订领导小组工作的李晓东在接受《方圆》杂志记者采访时指出:“古墓葬保护确实是个难题,首先是文物保护人员投入不足。分布众多的古墓葬增加了看护的难度,需要大量的人力。而各地区的经济等条件限制了人员的投入。如内蒙古巴林右旗的土地面积是1万平方公里,有古遗址、古墓葬500余处,其中古墓葬200多处,仅一个辽代皇家陵墓庆陵就占地52平方公里。往往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更遑论诸如河南淅川这种拥有大量尚未发掘古墓、也就谈不上保护的地区。
“还有,在文物保护人员与文物犯罪分子的较量中,文物保护人员所运用的技术手段始终处于下风。”李晓东介绍说。“目前盗掘古墓犯罪往往是具有国际犯罪背景,事实犯罪时一般是集团化,少到几人,多到十几人共同犯罪,而且装备有精良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盗窃工具和野外作案的生活用具。盗掘时利用现代化的金属探测仪和洛阳铲相结合,采用爆破或挖掘的手段。有一次得知庆陵被盗的消息,当地文保部门赶到现场时已是几天后的事了,犯罪分子早已裹胁着文物逃之夭夭。”
在文物专家看来,文物经费投入不足,也是古墓保护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文物保护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但20多年来,一些老、少、边、穷地区,文物保护经费仍然不能全面落实,使一些业余文物保护组织形同虚设,导致专业的文物部门消息不灵、信息不畅,打击文物犯罪的效果很差。
李晓东认为,最好的保护办法是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单位人防系统;建立和健全三级文物保护网,把田野文物安全,古墓葬安全保护纳入综治工作职责范围;加大科技保护古墓葬的投入,建立起古墓葬的科技保护防范设施体系;对文物保护当中的问题,层层实行问责制。有了真正的防范和保护措施才是最重要的。
谈起如何建立科技保护防范设施体系,李晓东说:“2000年国家文物局给我一个课题‘田野文物保护防范体系’,我和地震局研究出一套地震原理设备,安放在河南虢国墓地,效果不错。后来又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湖北荆门楚国古墓群做实验,也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巩义县采用声控设施,也是经过几次改造,后来基本成功。”
李晓东拿起笔给记者算了一笔账,自1961年开始截止目前,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6批,古墓葬有204处,假设一处平均用300万做设施,共需要6亿1千多万。目前国家在文物保护方面每年投入几十个亿,而机房设施的建设资金仅占0.5%左右,“我认为太低。每年拿一个多亿来建机房设施,我认为完全有这个财力。因此建议国家加大投入,把204处古墓葬都建立起机房监控设施,逐步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墓葬都纳入监控保护范围。此外,应该进一步整顿文物市场,依法加强对文物市场的管理。对于盗墓案件,要及时公布,让大家都知道,不要去买被盗文物。建立健全保护措施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法律的手段则是必不可少的。”■(文/检察日报社《方圆》杂志记者 邰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