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我国第一部涉及汽车租赁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此条款,除非机动车所有人(汽车租赁企业)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如:车辆保养不当致机件失灵),才承担相应的(不是全部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正式颁布后,汽车租赁企业再也不必为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连带责任这样的来横祸担心了。《侵权责任法》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其它条款,对交通事故中各方的责任与权力明确界定,有利于对保护汽车租赁合法利益。自2005年以来,中国道路运输协会致力于推动汽车租赁行业焦点问题的解决,先后就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租赁车辆交通违章处罚等问题与有关部门沟通,反映汽车租赁企业诉求。现在我们非常高兴地看到,在各方的努力下,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连带责任问题已获妥善解决。我们相信随着汽车租赁在社会、经济中作用的不断增加和人们对其认知的不断提高,汽车租赁的经营环境将持续改善。